按照国家卫生部卫科教发[2003]176号文件规定,开展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助孕技术必须得到卫生部许可,授予《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》后方可开展相应助孕技术。为了维护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助孕者及其子代的利益,实施助孕技术的医院有义务对助孕生产的子代进行随访,直至出生。为此,接受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技术助孕者应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、单位名称、单位电话,必要时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电话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,有义务告知我院。我院由专人负责随访,对妊娠者孕早期、中期、晚期至少分别随访一次,并随访出生情况,同时我院也将提供孕期保健咨询指导。如果通过电话、地址联系失败,我们将通过单位、当地计生办、户口登记部门了解妊娠及子代情况。